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
即人防征决字[2020]第002号
被征收人:宫兆霞
经调查核实,你建设的车间及办公楼项目位于服装工业基地嵩山三路以东、孔雀河三路以南,建筑面积8860㎡ 。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十六条、《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壹万柒仟零叁拾元整,请于十五日之内主动向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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