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昭贪污、挪用公款案即墨法院一审宣判
早报8月21日讯 8月18日上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风昭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王风昭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风昭退赔贪污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退赔挪用公款违法所得750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风昭在担任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人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伪造领导签字、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走账及提取现金等方式,分42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69.707842万元,用于包养情人、炒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期货交易及日常挥霍。被告人王风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49.999万元用于公司注册登记验资、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性活动。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宫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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