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第17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记者 李媛 通讯员 托寿军 报道
本报青岛讯 青岛市政府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
“七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
这是青岛市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第17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12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6.3万户9.2万人,保障特困人员6674户68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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