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起高空抛物案件网上宣判

大众日报 2020-02-26 10:00 大字

□记者 肖芳 报道

本报青岛讯 2月20日,即墨区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位于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某公寓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单某某越发愤懑,开始打砸家中桌椅等物品,并持啤酒瓶将窗户玻璃砸碎,后通过砸碎的窗户玻璃向窗外扔啤酒瓶,窗外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为之,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犯罪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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