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楼往下扔酒瓶,判三缓三 岛城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宣判
即墨法院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文/图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邹媛媛张豪杰报道
本报2月21日讯2月20日上午,即墨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位于即墨区温泉街道某公寓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单某某越发愤懑,开始打砸家中桌椅、自行车等物品,并持啤酒瓶将窗户玻璃砸碎,后通过砸碎的窗户玻璃向窗外扔啤酒瓶,窗外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为之,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即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楼下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犯罪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单某某表示,自己对酒后在家中向窗外抛掷酒瓶的行为非常后悔,事后感觉到万一砸到行人非常危险。以前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工作努力回馈社会。
承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坠物涉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即墨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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