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民告官”第一案开审 业主质疑物业费价格“过高”,监管部门不处罚成被告

半岛都市报 2019-12-19 00:43 大字

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刘磊报道

本报12月18日讯12月17日,原告耿某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一案,在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一审行政案件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原告耿某系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业主,因认为本小区物业公司等级与其收费标准不相符,存在价格欺诈问题,要求被告对本小区物业公司涉嫌价格欺诈问题进行查处。被告收到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物业公司无价格欺诈问题,并向原告出具了答复意见,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原告称,该小区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2.98元,而按照政府指导价格,2.98元的价格对应的是5星级服务标准,“而实际比一星级服务标准还低”。对此,被告介绍,关于物业收费价格2.98元,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均有约定,并附带了物业服务标准,而且已经在相关部门备案,物业价格并未超过青岛市指导价格。据此,被告认定物业收费不存在价格欺诈,因此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原告称,按照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而实际情况是,房屋买卖合同是2014年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2015年签订,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违反程序的。被告对此称,这些问题是由发改委和物业管理部门主管,被告只是价格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不是被告决定的。对于处罚问题,被告称,根据市北区相关规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告无权对物业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还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答辩人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转办单依据程序作出的,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原告称此前只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从没有通过信访途径。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认真合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的要求,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自2019年10月1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受理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目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工作已经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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