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需谨慎 权利义务划清楚

青岛晚报 2019-09-18 06:48 大字

本报9月17日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卖房者要求买方增加购房款,否则拒不配合过户,这种情形是否违约?即墨法院通过一起案例,给出了解释。

2013年即墨古城片区拆迁,胡某依法取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屋。2016年10月,胡某与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姜某购买胡某一套8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屋,总价款44万元。姜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胡某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共计25万元,尾款19万元约定待房屋过户时一次性给付。现古城片区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胡某却不去办理房产证,要求姜某增加房款或是违约不卖。姜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姜某已将剩余房款汇入法院账户,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姜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姜某要求胡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卖房者也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交易价格。卖房者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损害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更是直接导致卖房者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房者办理过户,还可能要支付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所签合同一定要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纠纷的产生。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通讯员李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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