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手机非法获利2万元被判刑
半岛记者华敬方通讯员李风伟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趁用他人手机为他人办理网络贷款时盗窃钱财的案件。
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在即墨利群门口手机店内,利用被害人王某请求其帮忙办理网络贷款1万元之机,要过王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利用王某手机,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办理了2万元贷款,并以分期付款方式为孙某自己购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688元。后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手机支付宝转走1万元,私自购买的手机被孙某销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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