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霸王条款 如何说不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有意在格式合同中制定了一些不平等条款,其对消费者违约后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详细,而经营者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却只字不提,或者象征性地一笔带过,被消费者称之为“霸王条款”。遇到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读者可以从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及点评中,了解相关法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
案例1
“最终解释权”在商家?
2019年4月,经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位于即墨区泰山一路253号的即墨区家和福超市从2015年开始,在经营中向消费者办理发放会员卡,会员卡背面印有“5、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滨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地址即墨市泰山一路253号”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截止案发,共办理发放上述会员卡6709张,剩余30余张未发放。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消费市场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会员卡中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力,属于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范围。家和福超市在会员卡上标注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滨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2
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2017年3月,市民卢女士与某知名房屋连锁中介签订了一份购房交易合同,并交纳中介费5万元、定金5万元、维修基金和网签费600余元,共计10万余元。交房时,卢女士发现房屋有严重渗漏现象,遂要求终止交易。中介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卢女士终止交易,就构成单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卖方还要主张总房款(39万元)20%的违约金。卢女士只好向消保部门求助。经调解,中介同意退还卢女士交纳的费用10万余元,并向房东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案件点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房屋中介没有如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房屋真实情况,影响了消费者是否购买的决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3
一切经营者说了算?
2019年2月,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苏州路61-11号二楼的平度市心连心床垫经营部进行检查。经调查,该经营部从2017年11月开始,向消费者发放康健体验中心VIP会员卡,反面标注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康健公司所有”。至2019年2月27日发放办理150张,剩余50张未发放。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点评:
平度市心连心床垫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
案例4
格式条款有失公平怎么办?
消费者杨先生为了让儿子接受一下国外的教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与一家教育中介公司为儿子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并交付了一万元的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约定拟在来年1月1日前取得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后因杨先生的儿子执意不肯去国外留学,10月中旬,杨先生向中介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费用。但是中介告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在尚未得到申请结果前,杨先生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的规定太霸道,一概不予退还中介费用有欠公平合理,因此向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部分中介费用。
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消费者签订的 《留学中介合同》发现,该合同属于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第五项为“退费规定”,专门对于退费事项进行约定,列举了6条共16种情况下如何进行退费。这16种情况除一种情况下,留学中介应退还全部中介费外,其余15种情况,中介要扣除40%、60%、80%费用后退还,或者全部不予退还。消保委认为,《留学中介合同》中的部分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应适当扣除部分费用后予以退还。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协调,中介公司退还消费者6000元。
■案例点评: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在乙方(即消费者)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的规定,没有区分具体情况,只要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律不予退还,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无效。
案例5
购物网站有权指定仲裁?
消费者在一家购物网站购物期间,与店家发生消费争议,最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消费者提出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此争议。购物网站随即提出,根据网站之前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因使用本网站服务所引起的本网站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网站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消费者只能按照条款上的,采用仲裁的方式,且要到指定的地点提出申请。消保部门调查认为,购物网站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不成立的,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案例点评:
仲裁是需要双方同时主张才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不同意仲裁,那仲裁就没办法实行。但是,当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是可以提起诉讼。因为诉讼只需单方主张即可。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推荐
汇入资本蓝海1541家企业挂牌 蓝海股权在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中排名第6
本报8月8日讯记者从青岛证监局获悉,青岛市资本市场活跃度日益增强,四板市场近年来发展也是成果显著。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3...
即墨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即墨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