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口说说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使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最为多见,引发的争议最多。
闫某于2006年6月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某鞋业公司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闫某在该鞋业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7年6月26日,该鞋业公司以闫某拒绝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闫某予以开除,2017年6月28日双方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手续。闫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鞋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即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鞋业公司应支付闫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审理过程中,该鞋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闫某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组织闫某进行规章制度学习或对闫某有关于公司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因此,该鞋业公司以闫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该鞋业公司应支付闫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合法有效;3、规章制度应公示,组织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通讯员李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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