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老婆还不承认

城市信报 2019-03-12 10:18 大字

打老婆还不承认

家庭暴力,一直是威胁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影响婚姻质量 、伤害家庭和睦的顽疾,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仍有家庭存在家暴问题。近日,即墨法院公布了三起反家暴典型案例,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依法、适时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干预等多种手段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家暴实施者产生震慑、约束并有效地诊断出矛盾症结。同时 ,高度重视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和危害性,恰当地利用多种调解形式化解纠纷。

无故殴打妻孩,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马某起诉鲁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妻子马某说,自己和鲁某结婚后,丈夫经常无故殴打自己还有孩子。所以妻子马某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与鲁某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庭多次组织夫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丈夫鲁某承认自己曾经打过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经查,鲁某在婚姻生活中对马某存在家暴行为。从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角度考虑,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鲁某殴打 、辱骂原告马某及孩子,并且向原、被告住所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鲁某履行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 ,采取相关措施。

案件审理过程中,鲁某态度诚恳,说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并表示愿意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约束。而马某综合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以及鲁某在法庭上的表现,表示愿意再给鲁某一次机会,最终双方调解和好 。

法官介绍,《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救助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等困难。因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人,不能一味忍让,要懂得及时 、妥善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恶行不改,妻子提交家暴证据

案情回顾:2017年2月,孙某第二次将丈夫起诉到即墨法院,要求离婚。孙某说,第一次诉讼中,夫妻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 ,但丈夫刘某仍然不改家暴恶行,经常把孙某和孩子打得住进医院,所以孙某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刘某对家暴的说法并不认可,后来孙某提交了她和孩子受伤的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又调取相关报警记录及孙某的伤情检验报告,经综合认定后,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刘某殴打 、辱骂原告孙某及孩子。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且妥善处理了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后,孙某和孩子终于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存在家暴事实。在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家暴事实表述一致、被申请人对家暴行为无异议时,法院对家暴事实予以认定;在被申请人不认可家暴行为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医院病历、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报警证明等综合认定家暴事实。受害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申请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如构成家暴,法院会在法定期限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具体禁止事项。同时,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所在村村委及辖区派出所协助执行相关事项。

巧用心理干预,化解家暴纠纷

案情回顾:2016年,妻子章某第一次起诉要和丈夫都某离婚。那时章某的脸上带着伤痕,称都某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而都某在法庭调解中也满脸悔意,不愿离婚。法官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调解,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双方作心理干预,最终,章某综合考虑到未成年的孩子及双方的感情等因素,决定再给都某一次机会。

2017年,章某再次以都某对她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和都某离婚,这次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妻子章某表示如果都某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生活;而都某还是满脸悔意,又表示不愿离婚,称现在的他日夜难眠,还有轻度抑郁。这一次,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分别对二人展开心理疏导。最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

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相关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本案中,心理咨询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既抚平双方情绪,又准确把握住双方矛盾争议点,找到了化解家暴纠纷的突破口,最终双方解怨释结,互不相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发生争吵甚至上升到家暴时 ,多有矛盾纠结点,双方应加强沟通、彼此释怀,做自身的心理医生,切莫钻牛角尖、让矛盾扩大化。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通讯员邹媛媛李风伟

◎相关链接山东出台全国首例反家暴地方性法规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立足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将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体例条目明晰具体,突出了山东特色。

设立强制报案义务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强制报案义务。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家暴纳入公安接警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同时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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