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保险 工人状告老板

青岛早报 2018-10-14 06:43 大字

招来工人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申请不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老板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布3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提醒劳动者在努力工作的同时,更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介绍,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因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下面3个劳动争议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如何维护相关的权利。

●案例

没缴纳社会保险 老板赔2.5万元

“这起看似平常的案例,实际上存在着普遍性,不少用人单位招来工人却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 ”即墨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市民李某自2010年12月份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随着工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李某想到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年4月,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与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5300元,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5300元。这家汽车配件公司对该仲裁裁决表示不服,随后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即墨法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某汽车配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5300元。作为普通工人的李某打赢了官司,也给一些存在同样问题的企业老板提了醒,更让身边的工友们增强了法律意识。

法官说法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李某自2010年12月份起便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李某为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相应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自愿不缴社保?老板仍担责任

市民刘某于2012年10月份到某铸造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刘某书写申请一份,写明自愿要求用人单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12月份,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铸造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铸造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即墨法院。

即墨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铸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相关工伤待遇。办案法官介绍,有些用工企业认为,只要工人自愿不缴纳社保,就不用承担责任。但实际上真出了工伤事故后,企业老板不可能免责。

法官说法

按规办事避免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虽然在该案中系刘某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没续合同 老板支付双倍工资

市民范某于2015年7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这家公司为范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后,范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处工作,但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范某在这家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份,在2017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某服装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范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即墨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某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这家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法官说法

要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范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范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某服装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家服装公司未依法与范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支付范某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合法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也要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拒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对劳动者该项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因此,如果权利被侵犯,要及时维权。

本版撰稿摄影 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邹媛媛 刘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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