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如意算盘都落空
[摘要]欠钱不还偷偷转移财产、拉拢他人暴力抗法……
欠款18万为不还钱将房产转移给子女;法官来强制执行却带着他人暴力阻挠……明明有偿还的能力,可为了不还钱,“老赖”们使出了浑身解数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则拒执典型案例,对于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帮助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等行为都可能被判刑。
“从近年来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情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表现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 “市中院执行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外,还有一种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妨害公务行为,主要表现在暴力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执行人逃脱,使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措施无法实现。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一
转移财产“老赖”逃避执行
因孙某与济南某经贸公司有债务纠纷,孙某向对方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孙某连本带息还款。判决生效次年后,济南某经贸公司于2007年5月申请执行,孙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孙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直到2013年4月,孙某经法院判决取得一处房屋的产权,为逃避执行,孙某随即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孙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即墨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亲属就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与济南某经贸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即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孙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即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二
暴力阻挠法院执行被判刑
即墨区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田某执行司法拘留,押解途中,遭李某、程某、朱某等人暴力、威胁拦截。期间,李某将所驾车辆停在路中阻碍押解车辆通行,程某、朱某各抱田某的一个孩子站在路中。在法院工作人员对李某劝导、采取措施时,程某、朱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阻挡、推搡,田某抱着孩子站在桥头,扬言要从桥上跳下去,致使司法拘留无法执行,并造成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受伤,一名工作人员手机损坏。经鉴定,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
田某、李某、程某、朱某因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即墨区法院提起公诉。即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程某、朱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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