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钻戒是否共同财产? 即墨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认可为女方个人财产

半岛都市报 2018-07-31 02:34 大字

半岛记者刘玉凡通讯员梁秀聪报道

本报7月30日讯结婚购买钻戒已经成为年轻人婚礼的标配,但价值不菲的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钻戒应怎样分割?近日,即墨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黄某与邹某系自由恋爱认识,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邹某查出患有严重疾病,黄某家认为邹某有意隐瞒病情,两个家庭产生矛盾导致二人感情出现危机。近日,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

法院多次做双方和好工作未果,在调解离婚过程中,黄某认为婚后为邹某购买的价值1万元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邹某给付其折价5000元;邹某认为钻戒属于其个人物品,不应分割。法官给双方讲解法律规定的同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认可了邹某关于钻戒是其个人财产的主张。

法官认为,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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