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非法所得打赏女主播 从民法、刑法两方面都难追回
镇江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10个月时间内,挪用930万公款打赏给各大平台的女主播。 截屏图
法制日报7月12日消息,到网吧偷盗手机换钱、骗取好朋友钱财、欠下万元债务去夜劫金店、挪用数百万元公款……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这些当事人不惜冒着触犯刑律的风险去取悦、打赏女主播,成为互联网大潮下的一片阴影,一则笑谈。女主播有何魅力让他们铤而走险?当事人有何畸形心态不能自拔?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漏洞缺陷?唏嘘之余,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探究“冒险打赏女主播”的背后原因。
冒险打赏屡屡发生
今年1月12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某饭店服务员尹女士报警,其支付软件在1月6日被别人消费了近2万元,可她从未将密码告诉过别人。后来,青岛市北区民警将22岁的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称,他迷上了某直播平台上一名语言大胆、举止暧昧、动作不雅的女主播,每天收看网络女主播直播,甚至跑到重庆与该女主播见面。回来后,他不停地给女主播刷礼物。由于给女主播刷礼物的开销很大,王某某很快便花光积蓄。于是,他以借同事手机打电话为名将其手机拿走,随后根据手机的开机密码试出了尹女士支付宝的密码,并用支付宝挥霍消费近2万元。
欺骗朋友的王某某只是小巫见大巫。去年9月2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接梁女士的报警,其在8月份被一名姓王的男子以预售房屋为名骗走了5万元。民警发现王某是一名网上追逃人员,其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间谎称给退伍军人办理病退、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给正在服役的军人办理晋升军士长等理由,在山东潍坊安丘市骗取他人100万余元。9月11日,民警将王某抓获。据王某供述,他诈骗他人钱款,主要是为了在网络直播平台给女主播打赏。近两年来,王某用于打赏网络女主播的花费达十几万元,其他钱款则被他购物等挥霍。
青岛市即墨区的一名男子为了女主播更是不惜搏命。2016年12月22日晚,一蒙面男子持械闯入即墨区鹤山路一家银楼内,威胁店员,砸碎柜台玻璃抢走金首饰后逃离现场。经过清查,男子共抢走14条金项链和6条金手链,一共1200多克,总价值达30万余元。19个小时后,被警方抓获的齐某供述,他在即墨一家大型企业上班,有个5岁的女儿,每个月赚几千元养活一家人没有问题。但从当年下半年,他开始迷恋上网络游戏,在网络上赌博常常将自己的工资输光。后来,辞职在家赋闲的他又迷上了网络聊天室,经常在聊天室里给美女主播打赏。亲朋好友借遍了,他又求助小额贷款公司,先后欠下15万元债务。无力还债,他竟夜劫金店。
“月薪2000元挪用930万元公款打赏女主播”一事更是引爆了舆论圈。江苏男子王某是当地一家公司月薪两千元的会计,2015年至2017年,他采用提现、支票转账等方式,将本单位930多万元资金提出并挥霍。匪夷所思的是,王某从单位挪用的钱既没有用来改善家里生活条件,也没有用来购置豪车洋房,而是将其中大部分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今年5月15日下午,当地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近日,对该事件的评论和争议再次喧嚣网络。
打开搜索引擎,各类因打赏网络女主播而导致犯罪的事件比比皆是。记者在百度搜索“打赏女主播犯罪”,显示275000词条;搜索“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显示1110000词条;搜索“盗窃打赏女主播”,有437000个词条。
追回赏金并不容易
记者了解到,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盈利模式是基于虚拟礼物的打赏,粉丝花钱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主播据此与直播平台分成。于是,极低的入行门槛,吸引了大批草根主播涌入。在没有突出才艺、无法产出优质内容的情况下,许多主播依靠拼颜值、拼尺度来博取关注。一旦炒作成功,得到粉丝追捧,就能获取丰厚的收益。
我国虽然在2016年年底就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有关部门针对网络直播平台低俗内容的治理行动也陆续展开。但是,因为有相关利益的存在,为吸引粉丝推高流量,从而变现获利,网络主播往往花样百出,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有的衣着暴露、用行为言语挑逗,有的靠低俗猎奇暴力内容吸引眼球,更有甚者为了炒作不惜突破道德底线屡屡涉黄,踏入法律禁区。其背后,很多时候亦有直播平台为了攫取自身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
“盗窃抢劫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的粉丝们,往往在女主播身上都花了大钱,但这些钱花出去容易要回来难,这也是主播平台和女主播屡屡吸金却肆无忌惮的主要原因。”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吴立志认为,对主播的网络打赏行为实际上是民法上的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自愿行为,也就是说要有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双方合意,即成立了赠与合同,这种金钱来源正常的打赏行为是有效的。
对于用违法犯罪所得打赏的行为是否有效?吴立志认为,想要追回这些财产只能通过民法上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和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两种方法。从民法上讲,这肯定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不能撤销合同。虽然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建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行为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直播打赏行为是在女主播的诱惑诱导的作用下发生的,而且一般女主播只会和打赏财物较多的粉丝聊天,这更使得行为人加大打赏力度,而对于这种因诱惑打赏的行为并不是产生错误认识而采取的行为,行为人有充分认识,而且其目的也是比较明确的,所以这是自愿的行为。民法对于这种自愿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这种打赏行为,民法上无法对其进行规制。”吴立志称。
从刑法角度上讲,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虽然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但打赏的女主播对于财产的来源是否违法并不知情,金钱又是一种种类物,不是特定物,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现金,占有即所有。如果行为人将违法所得以其他形式无偿赠与其他人,受赠人可能会怀疑财产的来源,该受赠人可能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在网络直播上,网络女主播就是通过观众的无偿赠与而获得报酬的,所以也不会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除了对于青少年打赏的财产是可以追回的之外,基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进行追回较为困难,即基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追回财产的可能性较小。这样就会发生恶性循环,这种追回的可能性越小,网络女主播就更加肆无忌惮,诱使观众不断打赏。”吴立志介绍。
粉丝为满足虚荣心
“粉丝钟情女主播有两个原因,一是粉丝内在情感、内在文化的宣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日益多元,日益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表达和双方活动转变。在网络平台上,主播和粉丝可以无拘无束,畅所欲言,这种畅酣表达和无拘互动的情境,让粉丝在被别人认可等方面得到极大精神满足,甚至有些粉丝受到启示和激励后也会尝试或者变作主播。”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妇女健康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杨波介绍,再者,很多粉丝都有追星的心理,但女明星大都高大上,跟女星互动的机会几乎为零。而有的网络女主播或者多才多艺,或者能歌善舞,或者侃侃而谈,颇具女明星的风范,有一定程度女星的光环。且女主播与粉丝频频互动交流,经常给粉丝抛媚眼递飞吻,甚至应出手阔绰的粉丝要求做一些不雅举动甚而私下见面。“在“比明星平易比女友乖巧”的女主播面前,粉丝们虚荣心得到空前满足,往往把对女明星和某个心仪的异性的情感,投射到女主播身上,对女主播产生了格外的关注和期待,用频频高额打赏这种令女主播关注自己的方式,获取与女主播平等交流的机会。然而,醒来时已是债台高筑。”杨波称。
法律道德双管齐下
“左手法治,右手道德。”吴立志认为,杜绝“冒险打赏”最好的方法就是从制度上完善。第一要实现登录实名制,保证观众和主播都实现身份确认,只有登录后才可以打赏,而且以实名制的方式可以知道行为人是否已成年。第二,建立打赏金额的限制和超额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可收回的机制,实行行为人打赏金钱在达到最高打赏限额后再进行打赏的行为,由系统通知其打赏网络主播,让受赠人知道打赏的财产可能是不法财产,可能被依法追回。第三,禁止在平台之外主播要求观众直接通过转账或移动支付方式付款打赏的行为;也禁止在网络之外走进现实在线下约会并通过各种方式赠送金钱或礼物的行为。第四,建立网络直播黑名单,一旦发现网络主播有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如再犯,可加入黑名单,被加入黑名单的主播不得在任何直播平台再进行网络直播。第五,建立投诉机制,观众一旦发现主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由网络平台进行核实,一旦查证属实,要依法处理。第六,直播平台和主播按比例分成利润的模式下,接到观众投诉,应规定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吴立志认为,杜绝“冒险打赏”还要提高直播平台、主播和粉丝的道德素养,直播平台和主播要用文化和实力说话,才能彰显形象,塑造品牌,赢得口碑,事业长远。那些急功近利、站在法律刀尖上跳舞的直播,终难逃法律惩处。
“粉丝与主播之间亲密的互动,也证明了新型“粉丝经济”的存在。以前只有明星拥有粉丝,现在普通人也可拥有粉丝,这也是一种文化进步和平民化的趋向。凡事有利有弊,要找到一个利弊平衡点,沿着法治化、民生化轨道来规范、发展这种粉丝经济。”杨波建议。
(原题为《冒险打赏网络女主播缘何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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