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风景区领到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崂山风景区

半岛都市报 2018-07-04 06:03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志波李晓哲郝园园报道

本报7月3日讯“雨后的崂山真美,空气也更新鲜,下次有时间还来。”7月3日下午,游览完崂山北九水景区的市民李超开心地踏上了返程。几乎与此同时,正在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本市将以立法形式更加严格地对崂山风景区进行保护,李超下次来北九水看到的,将是一个更加美丽的崂山。

从2016年8月31日《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到2018年7月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的决定,时间刚好过去了671天。那么,该《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又有哪些亮点?对保护崂山又有哪些利好呢?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条例》之所以修改,主要与管理体制调整等三个层面因素有关,其中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生态保护。修改后,《条例》划定了更严格的保护红线,做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原先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现在改成了“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又如,对个人在风景区内开荒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条例》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常爬崂山的市民张先生认为,崂山作为道教名山、海上名山,进一步加强立法保护十分迫切,“期待能更有效保护崂山环境,让这个446平方公里的名山带给民众更多的乐趣。”他还建议,崂山上的坟墓应逐步迁走,避免上坟引发火灾。另外,还应加强旅客、“驴友”教育,引导他们注意保护环境。

“修改后的一些条款,要求更加严格,可以对崂山风景区起到长远、科学的保护作用。”崂山区旅发委规划建设处处长王妮妮如是认为。

亮点

■背景三个层面推动对《条例》进行修改

2016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为什么要进行修改呢?

据悉,2016年制定的《条例》对于加强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中央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全国统一部署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

2017年12月27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通知》。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层面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整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与管理体制调整的新情况相协调,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在三个层面进行,一个是管理体制调整后的衔接,例如即墨撤市设区后,该条中13处“相关区(市)”修改为“相关区”。第二个层面是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活动对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了更严密、更具体的要求。第三个层面是与上位法的衔接性处理。

1

价格、城管等部门

参与风景区管理

《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修改为:“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海洋、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等七处中的“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2

禁止修坟立碑

扩大到整个景区

此次修改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这一条款中,2006年国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有关违法活动,而此次修正在《条例》中对此进一步明确。

相应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此次百姓普遍关注的一点是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禁止建设经营性墓地。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统一规划设置集中祭奠场所、设施。”据了解,此次修正是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风景区内,管理约束也更加严格。而这一条的修改,也是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同时,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

个人开荒破坏景观

最高可罚万元

另外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开山、开矿、采石、采砂、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将第七项修改为“(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其中对于“开荒”“刻划、涂写”的规定相关上位法中进行了明确,《条例》中此前没有明确是因为在风景区内这些问题不是很突出。而这次将其写入《条例》是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

针对此,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开荒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风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删除其中的“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生效,《条例》作相应调整后将重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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