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蒸发”,车损费跑不了 即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可向肇事方追偿

半岛都市报 2018-05-08 06:30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刘玉凡通讯员邹媛媛报道

本报5月7日讯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对方车辆全责,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定损后,受损方自掏腰包修好了受损车辆,肇事司机却“人间蒸发”,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此时却拒绝赔付。向肇事方追要损失其路漫漫,作为无责一方,受损方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日,即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无责方8000元。

2017年4月,王某某驾车行驶在青岛市即墨区某路段时遭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王某某的受损车辆经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8000元。几日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8000元理赔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某多次向刘某追要修车款未果,只好向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然而保险公司以已经赔付给刘某为由拒绝赔付,认为王某某应向刘某索要。而刘某换了电话号码,处理事故时留下的地址也不正确,无法向其索要。王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车辆维修费8000元。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于法有据,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8000元,赔偿之后取得向刘某追偿的权利,可依法向被保险人刘某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另外,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损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其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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