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五粮液”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山东法制报 2018-04-27 16:24 大字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案情摘要】孙某某系酒水代理商,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五粮液”酒、“茅台”酒并销售谋利。经鉴定,被查获的假冒“五粮液”酒365瓶、假冒“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3319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山东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惩治和震慑犯罪中持续发力。本案的裁判,不但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方法,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及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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