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白酒“换装”变名酒,他被判刑 窝点内查获431瓶假“五粮液”和“茅台”酒,犯罪嫌疑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半岛都市报 2018-03-17 11:14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高晓飞

2016年6月到9月,在即墨某小区内,孙某雇工人将散装白酒加工成“五粮液”酒和“茅台”酒。公安机关在其加工房屋及租用的车库内共查获加工好的“五粮液”酒和“茅台”酒共计431瓶,价值33万余元,经确认均属假冒产品。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记者从即墨区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6月至9月,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即墨某小区房内,雇工人以“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和“茅台”酒。2016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户内查获“五粮液”酒63瓶、“茅台”酒60瓶,以及“五粮液”和“茅台”的商标、酒盖、包装盒、包装纸箱等物品,并在孙某租用的2个车库内查获“五粮液”酒302瓶、“茅台”酒6瓶、商标一箱、“老村长”酒两箱、“五粮液”塑料包装盒(袋)、酒瓶等物品。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五粮液”酒、“茅台”酒及所有包装材料等物品全部为假冒产品。随后,经物价鉴定,被查获的365瓶“五粮液”酒、66瓶“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31953元。

“起初,孙某在侦查阶段及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拒不承认其中一个车库内的假酒是他的。但证人、证物均全,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孙某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据悉,即墨法院鉴于孙某认罪认罚,最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即墨法院判决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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