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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嘱公证

山东法制报 2017-08-28 17:35 大字

摘要:遗嘱公证是解决财产纠纷的有效途径。本文从遗嘱公证的意义、特征和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深入阐述了遗嘱公证以及如何有效保证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让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好遗嘱公证。

关键词:公证遗嘱意义  特征  审查程序

作者简介:逄承倩,山东省即墨市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法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财产权益的认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公证被越来越重视。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身后事务,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遗嘱公证的意义

(一)遗嘱公证是解决财产纠纷的有效途径。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实中,有人想将财产留给共同生活或照顾自己的人,即使此人不是继承人;有人愿意将财产留给部分继承人,而不是全部继承人;也有人愿意将财产捐赠。按意愿分配财产,以免继承人产生矛盾,订立遗嘱是最佳选择。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的有效手段,遗嘱经公证能保证真实合法,又可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且公证遗嘱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能更好地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

(二)遗嘱公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保持社会稳定才能为经济的发展和转型提供优良的环境。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能够有效预防家庭矛盾纠纷,遗嘱公证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它起到了事前预防和事中证明的作用。公证作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具有化解矛盾,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构筑诚信,维护权益的重大作用,将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二、遗嘱公证的特征

1、公证遗嘱是经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遗嘱,即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来办理。

2、公证遗嘱必须公证员亲自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至少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公证的形式变更或撤销。《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三、办理遗嘱公证重点审查的事项

(一)遗嘱人必须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在审查遗嘱人行为能力时,首先应审查确认遗嘱人的身份。其次对遗嘱人的身体、精神、家庭状况等情况全面审查,辨别其对事物的认知、识别、反应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制作询问笔录和收集证明材料。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坚决拒绝办理公证。

(二)遗嘱人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遗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胁迫、 欺骗所立的遗嘱;2、他人伪造的遗嘱;3、被他人篡改的遗嘱;4、遗嘱人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时,不能仅通过简单问答判断其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对遗嘱人单独沟通,围绕遗嘱具体情况细致询问确认其遗嘱是自愿真实的,排除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以维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三)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合法。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遗嘱人依法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妥善处理自己身后的一些事务,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内容不合法的常见情形有四种:一是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二是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三是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四是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是公证遗嘱生效的特别条件,公证遗嘱的有效性依赖于公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公证遗嘱程序有瑕疵,会严重影响遗嘱的证明力。

山东省即墨市公证处  逄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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