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半岛都市报 2021-09-30 00:51 大字

刘华财

(身份证号44142419881014579X):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04月01日立案查明:

你自2021年03月06日至2021年04月01日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潮海西社区门头标识为“美牙记”的场所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收入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且你因非医师行医于2018年9月17日被我局进行过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符合裁量基准中的严重情形,本机关给予你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青城卫证保决字[2021]1202号)保存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2021年9月22日对你做出青城卫医罚字[202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医罚字[2021]007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城阳区河套街道卫生健康工作站(城阳区河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疗卫生监管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利平、矫恒强

联系电话:0532-87821089

城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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