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部分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金胶州 2020-12-09 13:43 大字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李某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为承揽建设工程,攫取经济利益,2005年上半年时任村委委员的李某增被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开始主持洋河镇宋家村工作。李某增笼络时任村党支部委员的张某某,操纵有前科劣迹的刘某某成为村委委员并将其发展入党,任命薛某等人为村民小组长,积极在村两委及自身周围发展组织势力,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增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某、薛某、贾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马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把持村庄基层政权,垄断村经济资源,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职务侵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贿选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该村及其周边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12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增等10名被告人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以被告人李某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某增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薛某、贾某某、闫某某、唐某某、高谋、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套路贷”恶势力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刘某鹏等人组织实施“套路贷”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

2016年8月,刘某鹏选址于新城区天泰广场租赁房屋作为该犯罪集团对外放贷的办公场所。2016年11月,刘某鹏、纠集他人成立了没有放贷资质的青岛众信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放贷。自公司成立,逐步形成了以刘某鹏为首要分子,徐某某、董某某、周某某、李某、王某某为骨干成员,以及王某某等13名线下中介等人为积极参加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向借款人追讨债款及高息,刘某鹏组织徐某某、董某某、周某某、李某等3人,在自己的直接指挥下,通过上门辱骂、喷漆、贴烧纸、堵锁眼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实施滋扰,同时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逼迫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实在不具备还款条件后,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借款人,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及查封房产,以逼迫借款人偿还本金和虚增的债务。

2020年9月30日,人民法院对刘某鹏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被判处一年至五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软暴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朱某杰等人组织实施“软暴力”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

2016年以来,朱某杰纠集刘某、高某、刘某某,后刘某又纠集孙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借款合同,并在朱某杰指使下多次采用抹粪便、泼油漆、贴烧纸、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杰为首要分子,以刘某、高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团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8月1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朱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刘某、高某、刘某某、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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