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出行 平安相伴小违法付出大代价 被判负全责需警醒

金胶州 2020-05-07 07:28 大字

编者按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关乎你我,不容忽视。但总有些人认为行人横穿马路、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闯红灯,甚至骑电动车逆行,不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于是一次、两次、三次……不同选择,不同结果。就是这些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却给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和严重后果。本期我们刊登5起发生在胶州市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小见大,希望广大市民高度重视自身安全,从自身做起,做文明出行人。

案例一

抄近道跨越隔离护栏被撞伤

案情回放:2019年8月某日下午17时许,在胶州市香港路某交叉口路段,行人刘某某横穿马路,在刚刚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被由唐某自西向东驾驶的小车撞到,造成刘某某受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车辆受损。从交警大队现场勘查情况看,当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较多,刘某某从道路的右侧窜出,以较快的速度跑上行车道,在刚刚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被正常行驶中的小车撞倒。

责任评析: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刘某某为抄近道,舍弃距离自己不足100米的斑马线,随意横穿机动车主路、翻越隔离护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发生时,小轿车驾驶人唐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和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行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唐某因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案例二

图方便随意横穿马路被撞伤

案情回放:2019年10月某日19时53分,杨某某驾驶小车沿广州路自南向人民医院北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国货丽达胶州店东门附近时,发现行人王某某突然从人行道拐弯欲跑步横穿马路,造成王某某受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责任评析:本次事故发生地点距离过街天桥不到20米距离,行人王某某为图一时方便,随意横穿马路,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小车驾驶员杨某某驾车正常行驶,也未超速,在合理紧急刹车和避让后,虽然仍将王某某撞伤,但其本身不存在过失行为。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行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杨某因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案例三

存侥幸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致重伤

案情回放:2019年4月某日凌晨4时30分许,在朱诸路张应段某十字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心存侥幸认为凌晨没有车辆通过,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朱诸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朱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彭某某被撞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三级。

责任评析:本起事故中,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彭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货车驾驶员陈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常行驶、未超速,且采取了紧急合理避让措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

走逆行骑电动车逆行机动车道被撞致身亡

案情回放:2019年5月某日12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站前大道胶东某路段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约300米后,欲横穿马路,适遇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两车相撞,事故导致郭某某当场被撞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责任评析:本起事故中,郭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和横穿道路的双重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之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陈某某无责。

法官提示:决不要心存侥幸、任性为之。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相对机动车而言,行人、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道路交通法》在立法时,充分平衡了道路通行和人身生命安全,从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出发,虽然也规定了兜底性赔偿条款,但决不能认为有了司法的撑腰,而放纵对自身行为的自律自警;决不能因为自己的“任性”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文明走路,规范行车,自觉自律,方能出行安全。

一定要算好经济账、亲情账。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往往是最大、最严重的,有的甚至付出了自己的生命。试想,受伤之后的治疗期间要承受多少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要付出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多少财物损失?再进一步讲,假如因一时侥幸、任性而付出了性命的代价,一次轻微交通违法,一条鲜活的性命,一个完整的家庭,近亲属一辈子的精神折磨,违法与安全、幸福与痛苦,孰轻孰重,不言自明。请务必且行且珍惜。

一定要牢记相互礼让、更有尊重。在道路上,车让人、人让车,交通秩序才会井然有序。车让人,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让出的是一份安全;人让车,是对交通秩序的维护,让出的是一份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7条、第53条都对人车相互礼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机动车礼让行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让行,我让行,有距离,更有尊重,这也是文明社会、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案例五

不礼让斑马线被罚告交警法院判决:必须让

2017年10月,王某某驾驶车辆行至郑州西路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告诉王先生因未在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50元并记3分的处罚。王某某不服起诉法院,要求交警大队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据悉,这是胶州市首起因“礼让行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交警部门认为,《道路交通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据此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应当停车让行行人。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礼让行人不仅仅是“礼”,更是对法律的遵守。当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到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即使中途有所停顿,也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因此,交通警察大队对王某某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某对交警大队的诉讼请求。

文明出行,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交通安全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关乎每个人宝贵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让我们一起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用实际行动为我们这座全国文明城市增光添彩、加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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