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的通告
为改善胶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青岛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胶州市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露天焚烧秸秆、野草、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事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禁烧规定而引发火灾、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村居、物业公司等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露天焚烧行为。各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对本辖区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发生露天焚烧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您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您自觉守法,踊跃举报周边露天焚烧问题。
投诉举报电话:82289271
胶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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