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将对30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
日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胶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胶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并列举出符合奖励要求的四种类型共30类环境举报事项,群众实名举报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移交公安机关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第一类是对悬挂本市牌照、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正常行驶时排放黑烟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有奖举报,应提供被举报黑烟车5日内发生的详细影像资料,能清晰显示车辆排放的黑烟、车牌号码及时间,并注明拍摄地点,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100元奖励。
第二类是举报违反“三同时”制度等11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主要包括: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依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未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三类是举报暗管偷排废水11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主要包括:通过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等。
第四类是举报倾倒危险废物等7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主要包括: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规模破坏的等。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可以通过信函和个人送达举报内容两种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黑烟车举报通过青岛环保APP有奖举报专栏进行。张超张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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