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迈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官方解读《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明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
垃圾分类关乎着城市环境建设,同时也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2020年1月6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青岛即将迈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马上就要面对不分类就要处罚,还有很多市民感到茫然,垃圾分类怎么分?垃圾怎么收运和处理?市城市管理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为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提供“官方攻略”。
一个原则
《办法》共六章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个原则、二项制度、三个目标、四个分类”等内容。一个原则,是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开展垃圾分类,需要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好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同时,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二项制度
二项制度,是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制度。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依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本单位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临街门店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是经营者自己;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承担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等职责。
对于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制度,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相关区(市)将其生活垃圾运往其他区(市)处置的,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金。2016年,青岛市开始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2017年下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环境补偿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三个目标
三个目标,是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量化即通过改进生产和消费方式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量,资源化是将垃圾重新变为资源加以利用,无害化是用科学方法处理垃圾以消除它对环境的危害。
2018年,青岛市全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为350多万吨,如果将这些垃圾全部填入胶州湾,4年内就能将胶州湾填平。大量的垃圾,不只造成资源的浪费,也造成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超负荷运行。为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办法第8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为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办法第9条明确,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中优先使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在生活垃圾无害化方面,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多年保持100%。
四个分类
四个分类,是指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方式为可回收物(蓝色收集容器)、有害垃圾(红色收集容器)、厨余垃圾(绿色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灰色收集容器)四大类。
按照青岛市实际,不同区域需设置不同的分类容器。居民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另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放置在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单独的收集和处理。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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