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关于对“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扩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切实提升整治取缔成效,坚决杜绝漏报瞒报现象发生,现面向社会广泛收集问题线索,欢迎社会各行各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废旧轮胎炼油、塑料颗粒加工、土法烧炭、小电镀、金属表面酸洗磷化、有酸水排放的粉扑加工、废旧布头褪色等七类“散乱污”加工点。
二、举报方式
信函(特快、挂号、速递)、个人送达、电话举报。
信函应注明“有奖举报”,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收件人: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胶州大队
邮寄地址: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东楼913室
举报电话:0532-82289125
邮编:266300
三、奖励办法
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金人民币500元。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四、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不属于上述七类“散乱污”范围的;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五、受理举报的截止时间
此次有奖举报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
特此通告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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