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渔网、拖渔船、强收保护费、抢夺鼓眼鱼…… 这个“海霸”犯罪团伙被判了
半岛记者潘立超
记者从青岛市委政法委了解到,青岛市扫黑办9月17日发布本市政法机关办结的首起“海霸”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海霸”强索钱财抢夺海货
2018年9月26日,青岛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提供线索,称在胶州湾大桥南北两侧海域,有操东北口音的社会人员,采取乘快艇持械恐吓、抢劫财物、抢夺海货等手段,从当地渔民手中收取“保护费”。经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刘某某、刘某义、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在胶州湾海域内,以该片海域为其个人承包为由,以剪渔网、拖渔船、谩骂、恐吓为威胁手段,先后十余次向在此打鱼的渔民强行索取钱财,抢夺海货。
收“保护费”现场被抓
接到举报后,该分局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兵分两路:一路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相关工作;另一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受害人进行取证。
经查,初步断定该“海霸”黑恶势力团伙由5名东北籍犯罪嫌疑人组成,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刘某某、刘某义、孙某某在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村金龙码头湾外胶州湾以内区域,以承包滩涂为由对渔民采取言语恐吓、抢夺海鲜、利器割网等手段,对打围网船只每船每次收取100元至500元不等保护费、对拉地网船只每船每次收取600元保护费、对捕捞螃蟹等海鲜船只每户每月收取3000元保护费,先后十余次向在此打鱼的渔民强行索取钱财,共收取人民币4700元,鼓眼鱼500余斤(总价值人民币约600元)。
2018年9月26日晚,专案组获知该团伙将于27日早,从红岛街道西大洋金龙码头乘渔船出海收取“保护费”。为防止打草惊蛇。专案组放弃当晚实施抓捕的方案,决定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在金龙码头集中收网。为避免嫌疑人提前出海,办案民警当晚便前往金龙码头进行蹲守。9月27日一早,3名嫌疑人出现在侦查视线,民警果断出击,将嫌疑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控制,扣押用于作案的50马力快艇一艘,查获赃款一宗。
在抓捕期间,刘某某、刘某义2人乘飞机回到丹东,经分局批准后,将刘某某、刘某义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8年10月2日,丹东铁路派出所将刘某某、刘某义抓获。2018年10月9日,专案组民警前往辽宁省丹东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义押解至河套派出所。
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城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对刘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2018年8月、9月,被告人刘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义在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村金龙码头外胶州湾海域,以承包经营滩涂为由,采用剪渔网、拖渔船、谩骂、恐吓等威胁手段,在海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向渔民强行索取钱财及海产品(鼓眼鱼)。经查实,2018年9月期间,该恶势力团伙向多名渔民收取100到1000元不等人民币或100斤到400斤的海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义于2018年10月2日到丹东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后于10月9日被押回青岛并被刑事拘留,前期羁押7日应予折抵。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向过往渔民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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