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
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根据《管理名录》,胶州市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前提条件
1、不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2、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三、申领时限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
四、申领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依法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核发机关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胶州市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82209352、82206395
六、法律责任
《管理名录》中明确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其他说明
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本通告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解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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