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5月23日讯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规定,海岸带范围内,下列三类区域划为严格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预留区,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一级保护林地;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优质沙滩、海滨红礁石集中区域;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划为限制开发区域:未划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旅游度假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管理条例》提出,在严格保护区域,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禁止破坏自然地形地貌和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改变自然地形地貌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下列区域禁止围填海: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城;胶州湾、丁字湾、唐岛湾、灵山湾、龙湾;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围填海的区域。
海岸带范围及其背景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与自然环境、整体风貌相协调。严格控制海岸带及毗连区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建筑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海岸线的建筑退线距离。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建筑退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线距离范围内,除军事、港口、码头、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赖水项目的必需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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