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三倍赔偿 网购纠纷案例给您提醒,注意保存交易证据,谨防个人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

半岛都市报 2018-11-10 06:06 大字

半岛记者王洪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随着网络购物消费习惯的普及,在近两年青岛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中,涉及网购平台的案件数量已超过涉及商场、购物超市的案件。“双11”即将到来,半岛记者整理相关判决案例,给消费者提醒、支招。

案例1

为促销虚构原价,构成欺诈

青岛的荀某从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花5560元购买了一套智能家用电子防盗门锁。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促销商品时,在宣传页面上声称商品原价为12600元,现销售价为5560元。荀某查询历史价格走势发现,其所购买的门锁近三个月的日常销售价为5560元,并有两次降价的记录。随后,原告荀某又咨询销售客服的工作人员,对于商品价格,客服人员称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

荀某认为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卖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案例2

产品“缩水”,网店三倍赔偿

叶先生在某电子商城以7122元购买了两台电视机。店主在商品宣传页面上称电视机为43寸,然而收到货后,商品中既没有广告宣传中的电视挂架,电视机对角线的尺寸比广告宣传小了30多厘米,可视角度为178度,亦非宣传中所说的179度。叶先生认为这是网店的欺诈行为,在投诉未果后,他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网站的运营商上海某公司,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退货款及三倍赔偿等民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第一时间将传票、诉状等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店主后,多次沟通,充分向其释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该公司同意与叶先生和解,将电视机退回并三倍赔偿了原告的电视机款。

案例3

家具与宣传不符,退款赔偿

2017年3月,原告陈某通过某电商网站在被告店购买了沙发、茶几等家具,收到货后,发现家具的材质与其宣传不一致,后与该店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该店拒不配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支付赔偿金。

黄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电商平台在出售家具时,宣称家具材质为水曲柳,但消费者收到的家具材质实际为高密度板,与其宣传严重不符。被告在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错误地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退还价款并支付了消费者赔偿金。

■提醒

货比三家,留好交易证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可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不同网店对选购商品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做到货比三家。

同时,消费者应选择大型、规范的网购平台和信誉度高的网店,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消费者注意保存好商品实物、与销售者及网上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购物发票、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遇到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

制图/冯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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