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送人玩装穷,老赖演砸了 青岛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制定拒执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意见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珍王洪智通讯员时满鑫王俊阳报道
本报4月11日讯4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打击拒执等犯罪工作情况,发布青岛中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布青岛法院第二期打击拒执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青岛中院首次邀请法学专家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刑事罪名上看,有7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件妨害公务罪,1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从纠纷缘由上看,有5件民间借贷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房屋买卖纠纷,1件买卖合同纠纷。
在犯罪特点上,被执行人通常具有主观恶性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些被执行人比较激进,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干扰执行程序,甚至攻击、伤害执行法官,情节十分恶劣。有的被执行人采用隐秘的方式对抗执行,借用家人、亲戚的名义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通过刑事追责,几乎所有被执行人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起到了惩罚、震慑、教育多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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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拘15天仍拒执
2015年,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郑某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25777.24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9日,原告高某某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据判决书上确认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传唤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体地址、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2016年7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将在胶州市某政府部门办理业务的张某拘传到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天,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以被执行人张某、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利用与青岛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执行无忧”悬赏合作协议,对张某、郑某某的居住线索提出悬赏,悬赏金额20000元。2017年9月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分别被抓捕归案。开庭审理前,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将所欠2425777.24元全部缴纳。
房产无偿赠与亲戚逃避执行
2006年5月19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钢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钢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钢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6月30日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钢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法院查明,在2008年8月22日,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证明,证明其于2002年12月11日以人民币14642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东苑绿世界小区一处房产,曹某某依据此《证明》为该房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曹某静(系曹某某的堂妹)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无偿赠与曹某静,并到山东省胶州市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后曹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曹某静。2010年,曹某静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李沧区人民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曹某某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曹某某付清判决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经审理,2017年11月20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曹某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房产解封后出售并转移房款
2009年11月2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华与杨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李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华对返还杨某义人民币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6月1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对张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1年3月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华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房屋1处,查封期限为2年。
2013年7月,该房产自动解封后,张某华将该房产以人民币170万价格销售给于某某,并将房款转移,致使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华明知其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将房屋出售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华与杨某义达成还款协议,一次性付给杨某义人民币6.55万元,双方再无纠纷,杨某义对张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张某华从轻判处。据此,法院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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