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祭祀 防火于“未燃” 市人民法院提醒市民清明谨防火灾
“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清明祭祖扫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作为扫墓礼节的重要一环,通常会用上香、焚纸钱、放鞭炮的方式寄托对祖先亲人的孝意和哀思,但这些行为极易引起山林草地火灾,不仅对自然环境与人民财产造成极大伤害,更让会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一:疏忽大意引燃大棚,被索赔偿近三万
2016年4月4日清明节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胶莱办事处某村北侧烧纸祭奠,引燃了周围的杂草。在祭奠完毕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周围的明火扑灭就返回家中。谁知一个多小时之后,村文书就找到王某某家中,说刚才王某某在祭奠时没有完全将火扑灭,将旁边孙某家的大棚给引燃了。因为赔偿问题,孙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经过评估,孙某大棚的损失为32000元。该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王某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了孙某大棚损失27000元。
案例二:祭奠遇上大风天,失火毁林被判三年
2014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胶州市XX镇村西侧山处烧纸祭奠时,大风将燃烧的烧纸吹走后引燃周围的山草树木,致使大火四处蔓延,虽经消防队员扑灭,但致使防火队员郭某某被烧伤至重伤一级,损毁林地面积为38.33公顷,价值为人民币179800元。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清明节前后,因祭扫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每年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等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因为过错造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示:
1、在管制区域内,请勿携带火种上山,请勿烧纸、野炊、烧烤、吸烟、乱丢烟头。
2、在非管制区域内祭扫时,请先清理周围可燃物,需要燃烧的香烛纸张应使用焚烧桶、金属容器,并进行现场守护,防止灰烬复燃飞火引发火灾。祭扫时遇到大风天,请勿在山林间烧纸、燃烛、点香、燃放爆竹。
3、祭扫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请远离高压输电线路、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防止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4、在扫墓祭拜结束后,检查四周有无未熄灭的火源,及时清理未燃尽的香烛、鞭炮、烟头和灰烬,做到人走火熄。
5、一旦发生火情,市民可就近利用树枝等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6、改变上坟烧纸的传统习俗,使用献上鲜花、电子蜡烛、种植树木等文明纪念方式表达对先人的哀思,安全环保,避免引发山火。电子香、电子鞭炮等环保祭祀产品也一定要到正规的厂家购买!
(王承锡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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