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渤海等重点海域率先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法制网北京1月4日讯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同时配套印发《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率先在渤海等污染问题突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开展“湾长制”试点的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并逐步在全国沿海全面实施。
据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加快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重要部署,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指出,要以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积极作用,按照质量改善、政府抓总、陆海统筹、分步实施的原则,依循“查底数、定目标、出方案、促落实”的推进思路和实施步骤,推动总量控制制度在部分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不断健全完善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制度框架和标准规范,为在我国重点海域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意见》明确,2018年,率先在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罗源湾、泉州湾、九龙江—厦门湾、大亚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天津市、秦皇岛市、连云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区,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全国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年,全国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技术指南》规范了总量控制区域边界确定、海域水质调查与评价、总量控制指标识别及水质目标制订、陆源及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评估、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削减总量分配及总量控制成效考核等技术流程和方法,用于指导我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指出,总量控制制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制度,其实施不仅需要有方向性、原则性规定,更需要有可操作的技术指导、督促机制和支持政策。在技术方面,此次国家海洋局发布《意见》的同时,也发布了《技术指南》,对规范推进总量控制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总量控制模式。在监督方面,要求各省级海洋部门构建总量控制成效评估和督促落实机制,要求海洋部门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将建立并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情况纳入国家海洋督察范畴。在支持方面,国家海洋局还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措施,如对于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地区,将在“蓝色海湾”整治工程、海洋经济示范区创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要求省级海洋部门加大资金和政策方面支持;要求局属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对口指导帮扶等。
(原题为《国家海洋局出台措施遏制近海环境恶化渤海等重点海域率先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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