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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流窜盗窃5起 屡教不改被判刑

安庆晚报 2017-08-25 11:51 大字

本报讯(胡芳周国庆)8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周某某,198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今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马鞍山市当涂县某单位综合办公楼,采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窗进入多间办公室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物品;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宣城市某街道办事处办公楼,采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窗进入多间办公室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物品;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宣城市某菜馆,从空调外机爬窗钻入,采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开收银台抽屉挂锁,窃得现金180元;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安庆市某公司,未窃得任何物品;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至安庆市某单位,窃得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27包(经鉴定,总价值186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硬盒中华香烟16包,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作案之后将作案工具“平口起子”丢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系流窜作案且有前科,分别依法和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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