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出事故 报案七年未破 伤者起诉警方不作为被驳回
(记者 陈振峰) 苏某某搭乘阿军的顺风车出事故受伤,直到次日才被家人发现送到医院救治。事后,苏某某分别向庄浪县公安局和庄浪县交通警察大队报案。但七年过去了,案件久侦未破。2016年1月,苏某某认为两部门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法定职责违法,将庄浪县公安局和庄浪县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庭。10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对该案的终审裁定。
2009年3月17日,苏某某的一亲戚到庄浪县公安局报案,苏某某被人打了躺在路边,次日被人发现后才送往庄浪县人民医院治疗,处于昏迷状态,要求查处。庄浪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庄浪县公安局根据苏某某报案事实,认为苏某某所受伤害事故系交通肇事案件,遂于2009年5月22日以管辖权属于庄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由,将案件移送该大队。庄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由于肇事现场灭失,第一现场无法勘查,经多次反复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苏某某受伤为阿军驾车所为,主要证据不足等多种原因导致案件仍在侦查之中。
2016年1月4日,苏某某认为“庄浪县公安局对他申请保护其人身安全依法追司机阿军和阿忠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请求,几年来未有任何答复,其严重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致使他无处伸张冤屈,巨额的医疗费更是无法承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两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依法履行保护苏某某人身权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苏某某除了陈述其2009年3月13日晚受伤害报案外,再未反映出人身受到其他伤害的事实,裁定驳回苏某某的起诉。
法院裁定后,苏某某不服,又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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