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平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95号)要求,11月12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平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73号),对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行了安排部署,全市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平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明确了“四统一、两明确”的政策措施。“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费率;统一定点医疗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设施范围;统一经办管理,实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一体化经办,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经办管理。
“两确保”即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待遇保持不变,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会因为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影响参保职工的待遇;确保制度、基金可持续,建立健全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政策平稳过渡、基金可持续发展。
同时,《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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