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审:4年核减热源费总成本7922万元

平凉日报 2018-10-25 22:55 大字

市发改、审计部门对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平凉电厂)做成本监审和审计核查时,该公司上报的2013-2017年度热力总成本分别为5305.42万元、11357.03万元、9708.01万元、15471.52万元,单位热力成本分别为34.10元/吉焦、32.01元/吉焦、23.37元/吉焦、34.59元/吉焦。

按照成本监审规定,根据企业财务决算及审计资料,市发改委委托甘肃正宇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13年至2017年四个供热季的热力成本进行了监审,并按程序反馈电厂征求意见后,最终确认的热力成本分别为33.25元/吉焦、25.67元/吉焦、18.85元/吉焦、26.40元/吉焦。正宇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承诺,对监审结果负责,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审结果与电厂上报成本最大的区别是:电厂在热和电之间分配相关费用时均按“热电比”进行分摊,而事务所认为电厂在电力生产量显著下滑、电力资产使用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同的费用应该采用不同的比例进行分摊,如:选取热电投资比计算热力应承担的折旧费和财务费用更为合理,也符合国家定价成本监审规定要求。

监审中发现,企业总资产中存在未分类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公共资产中包含实际为发电专属设备的二期暂估资产(5#、6#),在监审的四个供热季该部分资产实际为发电设备,并未做供热改造,故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调整为纯发电资产。

公共资产折旧费分摊,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甘肃省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甘发改成本〔2010〕55号)第二十条“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的规定,选取了相对较为合理的热力投资比对公共资产折旧费进行了分摊。具体有四个方面:

一是与热力相关的直接材料、人工等成本基本发生在供热期间,因此,对能够直接归属于供热项目的成本支出采用供热期(五个月)热力成本分摊比【热力成本分摊比=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用标准煤量+供热用标准煤量)】进行分摊,如燃料费、直接人工等。

二是与投资资产相关的成本费用,仅与资产相关,因此,对与资产投资成本相关的支出采用热力投资比进行分摊。热力投资比=热力固定资产投资/(发电固定资产投资+热力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采用热力投资比进行分摊。

三是对其他不能明确承担对象的共同成本费用按照贡献大小,采用全年热力业务收入分摊比【热力业务收入分摊比=年度热力收入/(年度发电营业收入+年度热力营业收入)】进行分摊,如管理费用。

四是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平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2017年度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监审,职工社会保险费及工资附加以监审工资为基数计算监审;2013-2017年华能电厂上报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2.47万元、11.21万元、12万元、13.81万元。监审时是按照平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电力、热力等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7万元、5.11万元、5.19万元、6.45万元核算的。

监审结果显示:2013—2017四个供热季热力平均成本为24.70元/吉焦(不含税)。在成本中的各项费用占比是:生产成本占91.22%;管理费占1.33%;财务费占7.23%。其中生产成本中的燃料费占70.3%;固定资产折旧占10.85%;职工薪酬占3.2%。

每吉焦成本中生产成本为22.53元,管理费为0.33元,财务费为1.79元。其中燃料费为17.37元,固定资产折旧为2.68元,职工薪酬0.79元,其他1.7元。

市审计局审计核查的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3-2017年11月底供热累计亏损为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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