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区某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
一、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广告设备、化工产品、橡塑制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服务等。
二、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兰州高新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平凉市灵台县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按照协查要求,高新区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对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检查组通过内查外调,对该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2013年1月、6月期间开具的部分发票,其记账联与发票联内容不一致,属于未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结果
经检查,该公司2013年1月、6月期间开具的部分发票,存在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发票联不含税金额合计43,495.15元,记账联不含税金额合计485.44元,差额43,009.71元,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1,290.3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752.43元的事实成立,已构成偷税。为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坚决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经兰州高新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12,042.73元,并处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36,128.19元。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13.02元。该案件所涉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入库,执行完毕。
甘肃省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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