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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实习生张爱菲相识在戒毒所的余某某马

兰州晨报 2015-11-05 0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实习生张爱菲)相识在戒毒所的余某某、马某某出所后,商议采取用冥币当现金,让看到者“见者有份”的办法进而实施诈骗。11月4日记者获悉,灵台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3年,余某某、马某某在银川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时相识,2015年戒毒期满相继出所。今年3月27日,余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平凉市崆峒区租乘车辆窜至灵台县城,物色诈骗对象。11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从农贸市场西口进入,余某某走到梁某某面前时,故意将一沓冥币掉落。马某某上前假装捡到真钱,以“见者有份”为由将梁某某骗至他处分钱,余某某追来称有人看见梁某某捡到自己丢的钱,将梁某某包内1100元现金及银行卡要出,并骗得银行卡密码,谎称自己的钱有特征要找人验证,马某某乘机将冥币塞进梁某某包内,两人快速逃离灵台县城,所得赃款平分。二人利用此办法共诈骗3起,涉案总价值13130.40元。

法院认为,余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余某某有前科、劣迹,马某某有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但二人在庭审时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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