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静宁景诺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审判决敛财300余万4被告人各领其刑
(记者 都一鸣) 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许诺高额利息,平凉市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10月19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发时尚有258.6万元未退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由段某出资并幕后操纵、石某实际管理、苗某为法人代表、马某任董事长、秦某受邀担任副总经理的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开业期间,马某利用其静宁本地人的身份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发表致辞,石某、苗某通过招收的员工向静宁县群众发放公司员工名片、彩页宣传单及在报纸上以专题报道的方式,大肆宣传理财理念,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鼓动群众向投资公司投资存款,谎称客户的存款用于马某在内蒙古注册的矿业有限公司。经马某授权,秦某代表矿业有限公司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投资凭证、还款计划书等,并兼职业务员,利用其在当地人际关系,通过口头和发放彩页宣传单公开宣传的方式,积极联系介绍亲友及不特定群众向投资公司存款。
至2015年1月,景诺公司向静宁县群众110人吸收存款共计365.3万元。其中,退还46人本金计106.7万元;段某通过他人银行卡转账和直接提取现金的方式支取104.4万元;石某给其朋友陈某借款80万元、苗某给其叔父借款10万元;公司装修、日常开支费用及支付员工工资计50余万元;支付客户利息1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72人的85笔存款共计258.6万元因资金无法回笼未退还。
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苗某作为该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秦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根据相关情节,对被告人石某、苗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秦某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宣判后,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维持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苗某、秦某、原审被告人石某、马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苗某、秦某、原审被告人石某、马某的处刑部分、第二项即没收财产部分;原审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上诉人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上诉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退赔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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