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一公司4人终审各领其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
本报讯 (记者 苏叶)平凉市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10月21日记者获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由段某出资并幕后操纵、石某实际管理、苗某为法人代表、马某任董事长、秦某受邀担任副总经理的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开业期间大肆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鼓动群众向投资公司投资存款。
至2015年1月,景诺公司向静宁县群众110人吸收存款共计365.3万元。其中,退还46人本金计106.7万元。至案发,尚有72人的85笔存款,共计258.6万元因资金无法回笼未退还。
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判处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苗某、秦某、原审被告人石某、马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苗某、秦某、原审被告人石某、马某的处刑部分、第二项即没收财产部分;原审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上诉人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上诉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退赔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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