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大监督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张录牛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从全县发展大局出发,创新方式方法,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着力促进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制定出台询问和质询办法,人大刚性监督有了规矩。针对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中调研、检查、视察以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常规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刚性监督力度不大,“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在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上不够积极主动等问题,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学习借鉴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静宁县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为今后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办法》的制定出台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也给“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增添了压力和动力,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首次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促使“一府两院”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2014年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2015年,针对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中历史遗留问题多,未确权登记房屋数量较多,居民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调研审议的基础上及时开展了跟踪监督,并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这在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尚属首次。对这次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从年初工作安排时就综合考虑,列入了监督议题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通报。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解决城区商品房权属登记难题,城区未确权登记房屋的办证率达到了88.2%,广大居民群众反响较好。
三是改进审议方式,积极为代表及群众表达意见搭建平台。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作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抓手,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的确定以及审议发言的整理、审议意见的转办等各个环节都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去年以来,为使人大常委会会议更加广泛地反映代表及群众的呼声,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一方面继续坚持代表及群众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并不断扩大代表及公民列席会议的范围,另一方面对审议的环节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委员审议改为先由常委会专兼职委员和代表、旁听公民发言,在充分听取列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旁听公民的意见建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再进行审议,从而实现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负责人“零距离”听取代表及群众意见,亲身感受代表及群众对全县各项工作的强烈愿望。
四是限定办理期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有了“硬指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能不能落实,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成效。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为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对一些事关全局,代表及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结合审议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认真研究办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还要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这一举措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了之”的现象,有力提升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如在2014年审议县政府关于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工作时,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在9月底完成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建设未能权属登记的商品房的确权登记。在年底对历史遗留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全部进行权属登记。2015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及时跟踪监督审议,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有效督促县政府解决了这一问题,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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