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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进行“城管立法”

广西日报 2017-04-19 10:08 大字

城管,维护城市良好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近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结束了城市管理执法长久以来的法律制度缺失。其实,早在几千年前,“城管”难题就已经存在,历朝历代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有的甚至还写入了法律。其中,最值得现代城管借鉴的是“城管立法”。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颇为成熟的,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就是说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同时,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要把街道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虽然古时这些城市管理的方法在今天显然不适用,严厉的处罚手段更有“暴力执法”的嫌疑,但将城市管理作为国家法律制度明确下来,还是值得肯定的。

(雷册渊/4月10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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