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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旧的有什么不同?

北海日报 2017-03-28 10:07 大字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

《办法》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政策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做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的现象客观存在,社会反响比较大,意见争议也比较集中。经综合各方意见,《办法》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①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条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③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的程序更加便民。办法取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明确的审核期限,既减轻街道、乡镇基层单位的行政负担,又降低公民的办事成本。

三是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办法》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数据备案、信息共享、工作协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处罚更加严厉。《办法》明确规定,违规变更民族成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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