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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终获刑

平凉日报 2014-07-29 19:08 大字

崇信讯张某因醉驾于2014年1月27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5日再次醉驾,被崇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6月26日,崇信检察院对张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7月24日崇信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2013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崇信县铜城街道某饭店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泾甘公路去华亭县,行至铜城左营沟桥时,被告人张某因醉酒无法驾驶,遂将小轿车逆向停放于桥面左侧,并在车内熟睡,直至16时许被崇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查获。经甘肃省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6.5mg/100ml,后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5日被告人张某又与他人在新集村一商店内喝酒,晚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在回崇信县城途中,与赵某驾驶相向行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经甘肃省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243mg/100ml。经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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