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承租他人租来的房屋被拆迁遂以签订合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承租他人租来的房屋被拆迁,遂以签订合同是买卖合同为由将原承租房屋人告上法庭索赔113500元。5月14日记者获悉,崇信县法院日前以原告张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张某与朱某签订了崇信县农贸市场活动房租赁合同。共同约定,租赁期限15年,由张某一次先缴清房屋造价费15300元,5年地皮租金3000元,共计18300元,以后地皮费5年一缴。2013年9月,因改造市场需要,该房屋被政府拆除。而此前,崇信县农贸市场实由朱某于2004年10月1日从崇信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租赁得来。同时,朱某与崇信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合同约定,市场内的所有财产乙方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甲方对乙方出现整体转租、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行为,视其情节采取限期追回、赔偿、追究法律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
法院认为,张、朱二人签订的市场房屋租赁合同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张、朱二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依据合同名称、合同的内容及买卖房屋所需要的产权手续,综合判断可以确定该合同为租赁合同,张某认为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以该合同是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朱某赔偿其113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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