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的责任能按照风俗习惯免除吗?

攀枝花日报 2022-02-14 03:43 大字

案情简介

李某现年83岁,与张某系夫妻,双方共生育两子四女。子女各自成家自立后,按农村风俗约定由大儿子赡养父亲张某,小儿子赡养母亲李某。2019年,张某及1个女儿先后去世。张某离世前,李某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张某离世后,李某的居住及生活由另3个女儿轮流负责。李某现身患残疾,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基本无生活来源,亟需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5个子女却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大儿子认为赡养父母按风俗应是儿子的责任,与女儿无关,其已按约定完成了对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母亲应由小儿子赡养;小儿子认为其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力赡养母亲;3个女儿主张由5个子女轮流负责李某的居住与生活。为此,李某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5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审判结果

经法官组织调解,李某与子女达成一致,由5个子女轮流负责李某的居住与生活。

法官点评

赡养父母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然而在很多地区,认为父母的赡养义务应由儿子负责,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不以“分家析产”为条件,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免除。因此,子女应共同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子女各自成家后按风俗约定由大儿子赡养父亲,小儿子赡养母亲,但并未免除其他子女对父母双方的赡养义务。大儿子认为其已按约定履行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而不用再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尽赡养义务,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的具体操作方式达成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更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妥善照顾。人人都会从小孩到老人,小时候,父母为我们遮风挡雨,长大后,我们也应为父母遮阳纳凉。

(盐边县人民法院 田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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