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水果种植购销协议却拒绝收购构成违约吗?

攀枝花日报 2021-11-15 03:37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赵某、钱某、孙某协商后,决定在李村建立圣女果种植基地,并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就产销一体化事宜达成分工合作协议。随后,赵某作为3人的代表与李村16户农户签订《农产品种植购销协议》,约定由赵某一方指定品种、组织种苗、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和相关农资供应;签约农户负责按照设定的标准程序进行规范生产、采摘;圣女果成熟后,赵某一方按照保底价1.1元/斤收购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赵某一方为签约农户提供了种苗,签约农户也在赵某一方的技术指导下按约定进行了圣女果种植。种植过程中,赵某为农户垫付了农资费用。种植的圣女果成熟后,赵某一方却未按约定予以收购。双方就种植损失多次协商未果,李村16户农户将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种植损失。诉讼过程中,赵某提出,其个人先行垫付的农资费用应在损失款项中予以扣除。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钱某、孙某3人按4000元/亩的标准赔偿种植农户的种植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中,赵某作为3人的代表(共同推举的负责人)与李村16户农户签订的《农产品种植购销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16户签约农户作为种植方按照《农产品购销协议》的约定,在赵某一方指定品种、提供种苗及全程技术指导下履行了种植圣女果的义务。在圣女果成熟后,因赵某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收购义务,致使纠纷发生,赵某、钱某、孙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农户的种植损失。

赵某提出其个人先行垫付的农资费用是否应在损失款项中予以扣除呢?根据双方签订的《农产品种植购销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垫付的农资款在回收农产品时扣除,而本案是因赵某一方未按约定收购农产品才产生的纠纷,上述赔偿农户的种植损失费用是对种植户的损失赔偿,并非收购款,所以赵某个人在种植过程中先行垫付的农资款不应在赔付种植户的种植损失款中予以扣除。赵某个人在种植过程中先行垫付的农资款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若其合伙经营的事项出现亏损,合伙人之间的资金垫付、债务分担等问题是其合伙事务内部问题,应按合伙协议进行内部分担。

(盐边县人民法院 田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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