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酒驾者主张民事赔偿是否应支持?

攀枝花日报 2019-12-16 07:16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8日14时50分,陈某驾驶无牌、未购买保险的轻便两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已过保险期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因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被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陈某对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刘某认为陈某系酒驾存在重大过错,不应赔偿其损失。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1.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0892.6元;2.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案涉交通事故原告陈某系酒驾,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某因驾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陈某虽系酒驾,但本案陈某主张的损失系民事纠纷,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不因其酒驾而不受法律保护,故其有权要求承担主要责任的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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